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医学实验室装备与技术分会工作规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医学实验室装备与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分支机构,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于2003年7月4日。英文译名:Health Science Laboratory Association of CAME,缩写为:HSLA。
第二条 分会是由全国医学实验室装备技术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会接受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分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遵循工作规范,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大局,团结和组织委员开展医学实验室建设发展、条件保障、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为不断推进医学教育科研、装备技术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分会驻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邮编1001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医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理论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实验技术、条件保障、技术安全与信息传输等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二)组织开展医学实验室技术与管理工作调查研究,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评选优秀论文,举办专业展会与技术交流,搭建行业科技服务平台,积极传播推广新理论、新知识,促进先进装备与技术的成果转化与应用;
(三)组织开展医学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促进行业队伍建设;
(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分会委员分为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
(一)团体委员:凡医学院校、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以及与医学相关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团体委员,并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分会委员。单位变更委员需向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个人委员:凡从事医学实验室工作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其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医学实验室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连续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可申请个人委员。
(三)分会委员同时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会员。
第七条 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分会工作规程、工作原则及其他相关办法、规定;
(二)自愿加入,积极支持并参加分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分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规模或影响。
第八条 委员入会程序:
(一)推荐和注册两种方式;
(二)提交入会登记表,经分会秘书处审核确认;
(三)报分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各类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参与科技协作;
(五)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分会提供学术、技术、人才交流等信息;
(七)组织与参加通讯报道。
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
第十二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分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分会委员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议修改分会工作规程、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讨论决定涉及分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同时举行学术研讨、继续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经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副秘书长、分会工作部及其负责人的设立与任命;
(五)研究分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超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本届委员;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三)在本业务领域具备较高影响力、专业知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第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分会经费使用审批;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每年向协会和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分会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主持并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财务中设立账页,对外使用总会的统一发票,由总会统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
第二十二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委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分会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设专人管理,实行会长签字负责制。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会完成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终止动议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2017年6月3日医学实验室装备与技术分会第四次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医学实验室装备与技术分会
2017年6月3日